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无法判断车位所有权性质,建议您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联系当地社居委会同小区物业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