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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爱人快临产了,紧急送医、产检接送,小区物业不让车辆进入。
来信人: 闫* 来信时间:2023-03-21
1、一个孕妇,孕36+ 需要去医院,小区以车辆非本小区车辆为由不给进入,让孕妇自行走到小区门口乘车。
     2、孕37+以后随时有临产风险,送医的时候我还要让孕妇走到门口乘车吗?
     3、我是肥西县华南城紫荆名都沁园21栋1804业主,我目前面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小区车位时而短租时而不租的问题向政府反馈一致不解决,目前车辆应急能否进入需要继续解决保障孕妇临产风险。
回复
回复时间:2023-11-27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无法判断车位所有权性质,建议您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进行监督管理,或者联系当地社居委会同小区物业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