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合肥皖嫂家政单方面毁约
来信人:
李*天
来信时间:2024-03-21
我于3月8日与安徽省晚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母婴护理合同,但出现以下事实情况,皖嫂公司单方面毁约。
事实1:护理师段某在合同生效日后,临时性有急事需要请假,调班,经协商,我方同意换护理师,并同意其调班。
事实2:代班护理师唐某等级低于段某,且完全无婴儿护理能力,婴儿自其晚8点接手以来,至第二天早晨9点,彻夜哭闹,未睡,还把脸抓破了。我方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事实3:带班护理师程某,要求3月20日下午4点离开,但护理师段某需要晚8点才能到岗,经协商,我方同意,中间空档4小时损失自担。
事实4:护理师段某,20日晚回岗工作后有感冒症状,并非在岗期间感染,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事实5:派单老师称目前无人替班,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且直接要求护理师段某离开。
综上事实称述,根据三方协议内容,我方要求以下调解方案:
调选不得低于段姐水平或高于其档次的护理师,年龄不得大于50岁,且5月份之后被预约超过4个月的。并延长协议期限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