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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如何安心买?放心用?

发布时间:2024-03-18 来源:中国妇女报 阅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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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衣、食、住、行、用,样样都离不开消费,而有消费就有可能产生纠纷。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依然是维权的高发地。

2024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呼吁加快完善预付式消费领域相关立法,强化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落实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措施。

北京的李女士在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卡,与健身房签订《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后,交了两年年费。但她办完卡之后不到半年,健身房就搬离了,只在门口贴出了《致所有会员的一封信》,称无法继续为办卡会员提供健身服务。可李女士还剩3500余元的费用没有消费,也没有退还。

原来,在李女士办卡之前的两个月,健身房就因为拖欠房租与房东产生纠纷,其与房东的租赁合同也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由此健身房必须立即腾房搬离。但与李女士签订合同时,健身房却没有向李女士说明要搬离的情况。

遇到此类机构失联跑路,消费者的预付费怎么办?健身房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要缔约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志伟为我们一一作答。

王志伟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上述案例中,李女士与该健身房签订的《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房暂停营业后宣告闭店。因其健身场所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李女士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健身房已构成欺诈。健身房明知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后,仍与李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李女士合同款,并且不久后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与李女士间的服务合同,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因为该情形足以影响李女士是否选择继续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表达,应认定构成欺诈,故李女士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的服务费,并且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现实中,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苦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在收取预付费时即存在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加之上述商家经常存有跑路失联的情况,案件审理需要公告送达,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部分商家甚至存在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恶意逃债行为,使最终能否要回预付款成为未知数。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事先预防,最简单的原则就是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家,不贪图便宜,谨慎选择不合常理的低价优惠;其次,要冷静对待商家的宣传和承诺,全面阅读和了解具体内容,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和说明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另外,还要注意保留付款凭证和交易凭证等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多方同步发力,为此,《报告》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预付式消费相关立法,细化各环节规定,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二是强化预付式消费行政监管,推动联合整治,实施信用约束和惩戒;三是加大预付式消费司法救济力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四是重视发挥消协组织作用,汇聚社会各方力量,促进预付式消费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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